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设立水生态监测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专用水生态监测站房及附属设施;(二)具有采样和分析仪器、通信传输设备;(三)具有从事水生态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