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建设而未配套建设水生态监测系统,或者配套建设的水生态监测系统未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