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用途的;

(二)未按照规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的;

(四)漏报、迟报、瞒报、虚报水生态监测资料的;

(五)丢失、毁坏水生态监测资料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