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擅自移动、撤销水生态监测站点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站点用途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水生态监测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水生态评价报告的;(四)漏报、迟报、瞒报、虚报水生态监测资料的;(五)丢失、毁坏水生态监测资料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