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从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水生态监测资料,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虚报。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