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评价第十三条有效从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监测质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终止水生态监测或者改变水生态监测内容。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