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评价第十五条有效从事水生态监测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发现水生态异常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