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水生态监测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评价第十二条有效水生态监测包括以下内容:(一)水位、流速、泥沙含量等水文监测;(二)鱼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监测;(三)水体理化指标的水质监测。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