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水生态监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位、流速、泥沙含量等水文监测;

(二)鱼类、底栖动物、浮游生物、水生植物等水生生物监测;

(三)水体理化指标的水质监测。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