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水电工程,根据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需要进行水生态监测的,应当配套建设监测系统,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