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车辆、船只和设施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二)覆盖或者涂改公共汽车、电车站牌、标志牌及客运交通标志;(三)在站台和停车场范围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四)其他影响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营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