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或者涂改公共汽车、电车站牌、标志牌及客运交通标志;

(三)在站台和停车场范围内停放其他车辆、设置摊点、摆放物品等;

(四)其他影响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营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