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车辆、船只和设施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从事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标准;(二)门窗、座椅、扶手、暖风、空调等设施完好;(三)报站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完好;(四)车体完好,无破损;(五)在规定位置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六)设有老、幼、病、残、孕等专用座位;(七)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