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从事营运的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国家、地方和行业技术标准;

(二)门窗、座椅、扶手、暖风、空调等设施完好;

(三)报站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完好;

(四)车体完好,无破损;

(五)在规定位置标明线路营运标志、线路走向图、运价标准、服务投诉电话号码和禁烟标志;

(六)设有老、幼、病、残、孕等专用座位;

(七)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