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下列人员可以免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
(一)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因公伤残警察证》的;
(二)持有《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的;
(三)持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敬老优待证》的;
(四)盲人;
(五)重度肢体残疾人;
(六)身高1.2米以下儿童。
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可以半费乘坐市区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
本条一款(一)、(二)、(三)、(五)项和二款规定人员享受乘车优惠的,应当以刷卡方式验证;外地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享受乘车优惠。
身高1.2米以上的学龄前儿童,可持户口办理学生城市通智能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