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公交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停业、歇业。公交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交企业终止营运前,依法确定新的经营者。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