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公交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停业、歇业。

公交企业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交企业终止营运前,依法确定新的经营者。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