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是指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按照固定线路(航线)、站点(码头)和时间运载乘客,并按照政府核定价格收费的运输活动。本条例所称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运营的设施、设备,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场站、换乘停车场、站台、候车亭、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供配电设施以及轮渡码头等。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