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换乘枢纽中心,并配备建设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及换乘服务设施。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实际状况,开设公共交通专用道、港湾式站台,设置公共汽车、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应当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