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废止经营者或者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使用伪造出租汽车营运证件、标志、标识从事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