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七条有效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