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结合实际,了解全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社情民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