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和设区的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全省各级机关、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便利。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