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书面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