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就本省各方面的工作,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适用本办法。
本省选举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向设区的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当地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有关设区的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参照本办法研究处理。
设区的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