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督办第三十七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通报制度,对办理工作进度慢、办理成效不明显、重答复轻办理的承办单位及时督促提醒,情节严重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