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对重点督办建议和连续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应当组织专题视察,或者组织代表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开展专项评议,有关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受、积极配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