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报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省委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定州市、辛集市的办理情况报告,应当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