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代表收到承办单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后,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办理工作进行评价,及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对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由承办单位再做研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