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五条有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格式规范、内容具体,逐条予以明确答复。答复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代表联络工作机构。由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设区的市和定州市、辛集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领衔代表和联名代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