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