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八条有效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综合分析报告,向代表、代表原选举单位和承办单位通报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和交办整体情况。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