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