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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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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六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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