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集中交办,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会同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具体落实。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办。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过程中提出和转交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