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四条有效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的内容,由省人大常委会交由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本人提出或者经与代表沟通同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交由承办单位研究参阅,不再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