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