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工作,充分保障代表知情知政,使代表了解有关法律规定和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要求。

设区的市和定州市、辛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代表深入了解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情民意,帮助代表把好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政治关和质量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