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一条有效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一事一件,经代表亲笔签名后正式提交。代表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同时提交与纸质件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