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