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酒店、旅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禁止快递、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快递、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