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不得储存烟花爆竹,但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经批准燃放而存放的除外。

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未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等有关活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的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