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储存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二)零售经营者在居民居住场所同一建筑物内储存烟花爆竹;(三)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