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聘用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从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作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