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对从业人员以及本企业或者单位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紧密相关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