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相应类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