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运输过程中因发生自然灾害、车辆故障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导致专用车辆处于危险状态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或者协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