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运输过程中,驾驶人员应当依法停放专用车辆。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当在专用车辆公共停车场停放,或者远离学校、居民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