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装卸的查验、记录制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充装、装卸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超限超载充装。

负责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企业或者单位可以采取预约等方式,合理安排专用车辆分批次进行装卸作业,减少专用车辆等候装卸的时间。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