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化工产业园区设置专用车辆临时停放点。

等待装卸的专用车辆应当停放在专用车辆公共停车场,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临时停放点,不得占路停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