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不得超速驾驶、疲劳驾驶。

驾驶人员应当确保罐式专用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押运人员应当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全程处于其监控之下。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保证运输全程通讯畅通,保证车辆卫星定位等动态监控装置正常运行。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非法卸载、分装或者并车装载所运输危险化学品。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