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确定本辖区专用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和时间,设置明显标志,并于实施前十五日予以公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专用车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的区域。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