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当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环境。

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建设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罐体清洗场所,并对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