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专用车辆应当每年审验合格。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和核定容积检验。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