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涉及国家秘密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技术合同,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23日